


國小6年級以下弱勢兒童及特殊生,如「清寒」、「身心障礙」、「疾苦」、「特殊境遇」等。
由各學校單位、政府立案之社福機構、村里長辦公室推薦符合上述資格的個案。
受薦個案視實際狀況,出具下列證明「之一」:
(1) 低收入、中低收入證明,村里長辦公室或推薦單位清寒證明
(2) 身心障礙手冊
(3) 醫師診斷證明,需加蓋醫院、醫師章
(4) 原住民及新住民子女請提供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身份之文件
(5) 符合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公文函覆影本
(6) 其他由推薦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如社工訪視、師長推薦等
各單位推薦以5位為上限。
請檢附具體事蹟與例證、推薦意見,由評審團進行評選。
請詳述個案狀況,讓評審團更瞭解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