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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過敏原標示醒語 再增堅果、大豆等6項製品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再擴大!食藥署預告,包括芝麻、堅果、含麵筋蛋白穀物、大豆、魚類及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逾10毫克的食品與製品,必需在容器或包裝上標示可能導致過敏症狀等醒語,讓消費者得依標示做選擇。新制預計108年7月起施行,違者可依食安法最重處300萬元罰鍰。
過去中央研究院曾對國內食品安全提出建議,應強制標示易過敏食物,促使食藥署於104年7月1日起,實施蝦、蟹、芒果、花生、牛奶及蛋等6類食品與製品之強制標示醒語規定,例如「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表示,雖然芝麻、堅果、含麵筋蛋白穀物、大豆、魚類及二氧化硫殘留量10毫克以上之食品與製品,當時未列入強制標示規定中,但原本就列於「建議標示」事項,多數業者均自願標示。
 
李婉媜說,參採國際規範及國人臨床過敏調查資料,並經專家討論後,建議上述均需列為「強制標示」,所以除了調整原來的6類食品與製品外,並酌予增加至11類,且除了醒語標示外,也可選擇直接在品名上載明過敏原「○○」。
 
李婉媜解釋,因含芝麻、堅果、含麵筋蛋白穀物、大豆、鮭魚、鯖魚、鱈魚等,及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製成之終產品,其二氧化硫殘留量逾每公斤10毫克的製品,均可能誘發過敏體質者皮膚紅腫癢等過敏症狀。
 
李婉媜說,11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預告期60天,考量公告後需予業者改標之緩衝期,新規定預定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業者若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可依食安法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若是標示不實,則可處4萬到400萬元罰鍰。
 
●11類強制過敏原標示規定的食品與製品
 
1.甲殼類及其製品。
 
2.芒果及其製品。
 
3.花生及其製品。
 
4.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
 
5.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6.蛋及其製品。
 
7.堅果類及其製品: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等。
 
8.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
 
9.大豆及其製品。
 
10.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11.鮭魚、鯖魚、鱈魚、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馬舌鰈(扁鱈)等魚類及其製品。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