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產品樣態多元性,無論食品包含玩具、玩具包含食品或該兩者併同販售的產品,為避免孩童食用或使用時,有誤食玩具的情形,衛生福利部於105年2月4日公告「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並自106年1月1日(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施行。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之產品,應於其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醒語,以提醒消費者食用或使用該產品應注意的安全性。
業者應依規定加註醒語,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