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有線電視購物頻道之各類違規食品廣告,本署已進行監錄,查有違規者均請地方衛生局或相關單位進行調查依法處辦。惟依現行衛生相關法規,尚無權一發現涉嫌違規廣告即可強制媒體不得播放,因此衛生機關仍以連續處罰、累犯者加重罰鍰為處理原則;惟為加強管理,查獲之電視電台違規廣告案件,本署均通知新聞媒體管理單位,請其針對該業者加以處分,並要求停播。
二、此外,97年6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即針對所謂黑心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強化一般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之管理和加重傳播媒體業者刊播食品廣告的責任等加強規範;此外,對於影響飲食衛生安全較鉅之違規情節,亦修正提高罰鍰額度。未來本署仍將朝此方向作進一步修法,以達遏制之效。
三、食品非藥品,食品主要是提供身體所需熱量及營養素,維持生理正常運作,不得宣稱誇大、療效或保健功效,以免誤導消費者。凡電視購物頻道上之食品標示或廣告宣稱具有誇大、療效或保健功效者,均已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規定。
四、隨著資訊科技的蓬勃發展,不肖食品業者之違規廣告花招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各級衛生單位也加強宣導,提醒消費者切勿輕信誇大不實之食品廣告,對於廣告內容太神奇的產品,要堅持「不聽、不信、不買、不吃和不推薦」之五不原則,尤其不能購買宣稱各種醫療效能廣告之食品,除保障自身健康與權益外,亦應間接抵制該等不法產品。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