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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健經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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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SOGO合作廠商主要有承租廠商與供應商兩類,為確保合作廠商符合永續精神,2016年起,遠東SOGO率百貨業之先,要求簽署〈企業社會責任條款〉與〈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承諾事項〉;2019年起,進一步提升規格,在供應商、承租廠商的制式合約中,全面簽訂規範〈企業社會責任條款〉;2022年優化為〈永續條款〉,承租廠商與供應商簽署率達100%,其餘採購金額較低者,請款時須於供應商資料表勾選同意遠東SOGO永續條款;2023年起,敦促與遠東SOGO往來銀行於授信或保證合約中納入相關永續條款。

合作廠商類別 承租廠商
(含百貨專櫃、超市、餐飲專櫃)
庶務類供應商 工程類供應商
管理部門 各營業據點相關單位/商品部 採購部 採購部
簽署情況 於首次合約或定期換約時簽署 採購金額新台幣50萬元以上,需簽署合約 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需簽署合約
2022年已完成合約數 2,667份 194份 50份
涵蓋率 100% 100% 100%

1 遠東SOGO〈永續條款〉全文

一、供應商應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保障內部員工之合法權益,並尊重國際公認之基本勞動人權原則,例如:禁用童工、關懷弱勢族群、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僱傭與就業歧視等,不得有危害勞工基本權利之情事。
 
二、供應商應確認其僱用政策無性別、種族、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落實報酬、僱用條件、訓練與升遷機會之平等。
 
三、供應商應維護與保障員工之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
 
四、供應商應擬定並實施計畫,依主管機關指示採取合理的步驟,防範、預防及應變員工之間可能出現傳染病之情形。
 
五、供應商應採取合理的措施,使妊娠期婦女遠離高度危險工作環境,並應為哺乳期女性提供合理適當之哺乳場所。
 
六、供應商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規範,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執行業務活動時,應致力於環境永續之目標。
 
七、供應商應建立具體環保節能管理制度,並能有效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企業文化,致力愛護地球、珍惜資源及環保節能。
 
八、供應商於營運上應避免污染水、空氣與土地;如無可避免,於考量成本效益及技術、財務可行下,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制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九、供應商涉及違反其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經甲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對環境與社會有顯著影響致損害甲方商譽或權益事蹟明確時,甲方(本公司)得逕行以14日之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