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處 王慧英技正
人類祖先很早即知道使用食品添加物,例如在火腿、臘肉等肉類食品中使用硝,延長食物之保存、不易腐壞,以避免食物中毒之發生。隨著現代人生活型態改變、食品流通國際化及食品加工技術之多元化,在講求便利及口味多樣化之要求下,食品添加物之使用已相當普遍。因此,人們在日常飲食中常有機會攝取到食品添加物。
到底什麼是食品添加物呢?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條對食品添加物之定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藏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因此食品添加物是為某種使用目的所刻意添加,與其他食品中可能存在或殘留之有害物質如重金屬、細菌毒素、放射線或農藥等因污染或其他原因進入食品中,其來源與性質完全不同。
使用食品添加物,其好處可協助食品加工製造、提升保存性及預防食品中毒、提昇食品品質、補充強化營養價值、豐富飲食方式及內容、促進食品在廣大領域流通及寶貴食品原料資源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但倘若不當使用,則可能產生增加身體負擔或危害身體健康、破壞或減少食品某些營養素、使消費者無法判斷生鮮食品之品質等害處。
因此,食品添加物的管理,一直列為衛生機關重點工作項目,由法規面、產品登記、稽查輔導及教育宣導等多管齊下,全面管理。
針對使用規範之要求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明定食品所使用之添加物,應符合衛生署所定使用範圍、用量及規格規定;第14條明定經衛生署公告指定之食品添加物(單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申請查驗登記許可後,才能製造販售;第17條要求食品必須將所使用之食品添加物標示出來;該法施行細則第11條,並說明不同類別食品添加物,其品名或用途名稱之標示原則。此外,「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也訂定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之管理規定。
目前衛生署所定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針對包括防腐劑、殺菌劑、抗氧化劑、漂白劑、保色劑、膨脹劑、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營養添加劑、著色劑、香料、調味料、黏稠劑、結著劑、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溶劑、乳化劑及其他等17類食品添加物,表列准用共601品項,每個品項並定有其准用之食品種類及用量上限。
該規定為正面表列,食品添加物非表列者均不得使用於食品中,而表列之食品添加物,所使用之食品對象及用量,亦不得超過其使用範圍及限量,否則均違反規定。一經查獲,除產品沒入銷毀外,業者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處以3萬至15萬元或20萬至100萬元罰鍰,甚至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將移送法辦。
衛生署是如何訂出食品添加物之使用範圍及限量呢?其最主要也最基本的要求是在食用的安全性,另外使用之必要性、擬使用之食品種類及用量、添加物之物化特性及國際有關規範,也均一併納入考量。
基本而言,評估一種添加物安全與否,無法以短期試驗中偵測出來,目前以老鼠、狗、兔子等哺乳動物或微生物為材料進行有關安全性試驗,仔細記錄觀察動物的變化,如排泄物的分析、血液化學、病理檢查、瘤腫分佈、器官重量、胚胎畸型、基因突變、代謝變化、神經毒等多種的觀察與試驗,找出對供試動物”無毒害劑量”(NOAEL,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也就是動物每天攝食也不會發生病變的最大餵食量。因為動物試驗所做出來的結果,不能直接使用於人身上,所以必須預估人與供試動物對該添加物敏感度之差異,將NOEL再除以安全係數(一般多以100),換算出”每日攝取容許量”(ADI,Acceptable Daily Intake),也就是說人終其一生不斷的攝食該添加物量,亦不致產生健康不良影響。然後再以每人一日攝取量為基礎,參考國人平均一天所食用的食品種類及數量與國人平均體重,考量食品使用該添加物以達到添加目的之用量,分別計算各種添加物在不同食品中的用量上限。
因此,食品所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如符合衛生署所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則應尚無影響消費者健康疑慮。
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如何避免攝取到過量或違法添加物呢?建議以下方法:
一、 詳細檢視產品標示,以瞭解產品所使用之食品添加物種類及成分。
二、 購買信譽良好商家或品牌的食物。
三、 避免選購顏色異常鮮艷、無需冷凍冷藏或無完整包裝而保存期限?較同類食品為長,或價錢過於便宜的食物。
四、 應保持均衡飲食,避免從少數種類食品攝取過量的添加物。
五、 如個人健康有特殊狀況,應徵詢醫護人員對攝取添加物的意見。
六、 如懷疑食物有問題,便不應購買和進食。
同時提醒食品業者,一定要遵守食品添加物有關規範,並時時注意相關規定之增修,以避免誤觸法網,影響商譽。前述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等規定及解釋函,均已刊登在衛生署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法規資料項下,可供查閱。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