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6/06/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一)徐旭東/董事;(二)李彬/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